2026年3月的一个凌晨,我接到犯罪嫌疑人马某妻子的电话,马某因酒后盗窃,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家属的诉求简单又困难——不留案底。
案情本身没有腾挪余地——监控之下,当场承认。
不留案底就意味要进行无罪辩护,目前的辩护实践,通常将无罪作广义理解,即包括三种不起诉、公安撤案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有罪的情况。狭义或者典型的无罪即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无罪。对于这个案件来说,公安撤案、法院宣告无罪——几无可能,唯一的希望就是检察院不起诉,而要拿到不起诉的结果,必须有一个理由,即辩点。哪怕是依托于相对不起诉的无罪辩护,也必须找到辩点,不可进行纯粹的“人情辩护”“情感辩护”(至于何谓真正的实质无罪辩护,另文讨论)。
我和他妻子的通话很短,在电话里我就问了一个问题,也是后面拿到不起诉的关键问题:他在被现场抓获之前,是否知道旁人报警?
我在看守所会见了马某,其状态不似其妻所忧的那般强硬。在说明来意后,我和他的对话是:
我:你偷了被害人的钱后,被害人什么时候发现的?
马:过了一会儿她就发现了,然后调监控发现是我,我也承认了。
我:你承认后为什么不和她私底下协商退赔。
马:我和她协商了,但是我只拿了XXXXX元,她说她少了YYYYY(将近三倍),因为金额存在争议,一直谈不拢。后面有人报警,警察来就把我带走了。
我:我先和你说一下法律上的自首,自首的条件之一是自动投案,比如主动跑去派出所、主动打电话叫警察来。但是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是,你在知道旁边有人报警抓你的情况下,选择在原地等待警察到来,这样也算自首。
马:对,周律师,我当时知道有人报警,因为我们一直在扯皮,包括酒吧的酒保也在场。
我:也就是你知道有人报警的情况下,你没有选择跑,而是在原地等待对吗?
马:是的。
我:之前你做的笔录里你说过这个问题吗?
马:不记得了。
我嘱其在后续讯问中就此情节作出说明。随即结束了会见。
结束会见后,我协助他的妻子为他退还并赔偿了被害人,同时取得谅解。但公安在此情况下仍未主动对其决定取保候审,案件进入审查逮捕环节,我提交《针对马某涉嫌盗窃一案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次日,五华区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到了8月,案件被移送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依法提交《针对马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恳请酌定不起诉的法律意见》,并并多次就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与承办检察官沟通。
但噩耗直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日才传来。
8月10日周一,签认罪认罚。检察官表示已经开过会,不同意不起诉,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
我当场强调虽然公安的抓捕经过表述为现场抓获,但是结合案发到抓获的时间跨度,以及会见后嫌疑人所做的笔录,应认定或存疑有利地认定嫌疑人为自首。检察官考虑后现场把坦白改为自首,同意再开会讨论一次。
8月11日周二,我以量刑情节发生变化为由提交补充意见,即《针对马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恳求不起诉的补充法律意见》。
8月13日周四,接到听证通知。
8月14日周五早上,召开听证会,我作为辩护人出席并发表意见,最终现场宣布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上,到案经过表述为“案发后,马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具有自首等情节”。
当日中午,与马某及其妻共餐。
周啟侯
2026.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