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本与检察官说好到看守所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该看守所所在地离我相距600公里,且因其他必须完成的事情而错过了高铁。遂与检察官联系,问能否改在次日进行。但检察官除今日外,皆无时间。后检察官表示可特殊地通过视频形式进行见证。但要求使用华为手机通过手机卡运营商的视频功能进行,理由是其认为苹果手机存在泄密风险。我表示同意。
下午四点左右,我使用同事的手机接通了视频。视频里检察官与嫌疑人在看守所讯问室内,中间隔着栅栏。检察官先向嫌疑人讲解了认罪认罚的意思以及法律后果,又宣读了检察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以及量刑建议,最后让嫌疑人有任何问题可以和我沟通。
嫌疑人和我说:能否再争取一下量刑。
对于量刑情节以及量刑结果,我确实不满意。主要有:1.检察院未认定嫌疑人为未遂,而是以既遂进行评价;2.检察院认定嫌疑人与同案犯之间,嫌疑人为主导、主犯,故在嫌疑人自首、同案犯坦白的情节下,给了嫌疑人和同案犯相同的量刑建议。但我认为嫌疑人与同案犯之间作用相当、不易区分主从犯,因此基于其自首情节,量刑应比同案犯轻;3.涉案被扣留的数万元现金,检察院认为系该犯罪的一个部分(条件),故应没收。我认为该现金与本案无关。
但考虑到本案无法进行无罪辩护,且上述辩护内容不是对犯罪事实和罪名认定的根本性否定,即不影响认罪认罚情节的认定,遂建议嫌疑人先签署该认罪认罚具结书。我与嫌疑人的原话大概是:量刑方面我们与检察官沟通了许多,同时也确实在法律适用方面有一些分歧,但这些分歧不是对事实和罪名的否定,因此我建议你先拿下认罪认罚这一情节,后续我会在庭上就分歧进行独立辩护。
嫌疑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询问检察官能否给几分钟的时间与我说话,检察官同意了。嫌疑人叫我和家属带几句话,皆是对家人家事的关心。
本次视频总时长大致二十分钟。
周啟侯
2026.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