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企业、个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最常存在的一个朴素、固执、错误的观念体现在这样一句话中——“对方的法务团队很厉害”。诚然,律师水平的高低会对案件结果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这一影响只有在相同条件上进行对比才能客观、明显地反映。而事实上,多数企业费尽金钱最终取得败诉结果之原因根本无关律师水平的高低,仅因其自始至终没有主动地取得与对方企业在证据层面上的“平起平坐”。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律师也一样。诉讼成败之前提在于证据,证据产生于商事活动中,主要体现为合同、合同履行的方式方法、交易的风控等等。证据的产生、留存如一条抵挡法律风险的城墙,需要企业自身主动地、重视地、谦逊地一砖一瓦构建。而现实上,不少企业在未发生法律风险时随意地进行合同审阅、签订,管理者自负地认为其足够懂法,能够控制、已经控制法律风险,直至法律风险显露时,着急地四处寻找律师,拿着一堆对己不利的证据找到律师,希望能帮助其反败为胜,但多数情况下为时晚矣。这样的诉讼结果难道怪己方律师水平不好,或归功于对方律师水平高超?其实,企业管理人员与其在“厉害的法务团队”面前颤抖,不如诚心地向对方公司的管理人员虚心求道、求商业之道、求风险预防之道。中小型企业管理人员只看见对方法务团队在诉讼中的顺风顺水,却没看到这背后的一点一滴。例如,对方合同的撰写主体、合同审核的审核主体、合同履行的风控主体大多数情况下都和代理诉讼的主体一致。换句话说,对方合同拟定之日就已考虑今日之诉讼,拟定之人就早已想好今日之出庭。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临时聘请律师的企业,与一个和律师团队磨合良好的企业,在证据不利的情况下,凭水平取胜的想法,恐怕是冒险的、甚至是不符合唯物主义的唯心妄想。
总之,法律服务应是全套的、持续的服务,被法律服务也应是全套的、持续的。企业在“和平时期”对法律服务的漠视和短视,以及由此形成的经营观念、习惯、行为,都终将迎来不利诉讼结果这一“经营报应”。
周啟侯
2025.7.28 晚